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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垃圾短信,相信不少手机用户都接到过。郑州一公司就因群发这样的“垃圾短信”摊上事儿了,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海某公司常年在郑州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2016年,经人介绍,美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海某公司为其进行商业推广。双方约定:推广按照美某公司所提供方案进行,由美某公司提供编辑完成的信息和发送对象的电话号码,由海某公司通过其在移动公司开辟的通道向发送对象群发送商业短信,每条0.035元。由于海某公司内部财务规定5万元以下不签合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随后,海某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广告短信群发,并分四次向美某公司开具了共计26250元的发票。但当海某公司找到美某公司讨要劳动报酬时,却遇到了麻烦,“我们公司这一阵资金紧张,你等等再来吧。”对方负责人表示。熟料几个月后海某公司再次找到美某公司讨要时,却被告知公司已经更换了老板,而新老板拒不承认这笔债务。
无奈之下,海某公司一纸诉讼将美某公司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美某公司支付广告推广费用262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综合考虑原告的陈述及原、被告的约定,双方在对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原告超出经营范围,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该合同应属无效,所发送的短信应认定为垃圾短信。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说法】
1.何谓“垃圾短信”?
所谓“垃圾短信”,是一种通俗说法,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垃圾短信作出明确的概念界定和解释,目前广泛采用的是《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中国互联网协会短信息服务规范(试行)》关于“垃圾短信息”的行业规定,即“垃圾短信息,是指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用户不愿意收到的短信息,或用户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拒绝接收的短信息,主要包含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商业类、广告类等短信息。”
2.本案中合同为何被认定为“无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原告海某公司,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可以视为损害公众利益的情形,且违反了上述网络信息保护规定,故可以认定双方合同无效。
且《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期刊载的无锡市掌柜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也明确认定,“双方当事人明知所发送的电子信息为商业广告性质,却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所发送的短信息应认定为垃圾短信,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3.发送“垃圾短信”的法律后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十一条 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垃圾短信”发送者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如果是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经营群发短信的增值电信业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使不被认定构成犯罪,由于其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将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群发的商业广告短信系被禁止传播的诸如损害公共利益、谣言、色情、暴力等信息,情节严重者将可能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罪名。
如果群发的商业广告短信中含有中奖、交通违章等诈骗内容,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如果短信发送者是以向销售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房产中介等机构非法购买方式获取的目标人群的手机号码甚至姓名、职业等隐私信息,对有关责任人将可能以非法泄露、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
即使是短信发送者有相关资质,短信受众者来源合法,短信内容合法,发送商业广告也可能侵犯了公民的安宁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